为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对原《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号)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资金安排方式。为更好落实资金重点投向,将资金安排方式由切块下达改为打捆下达,资金安排与煤炭增产保供等政策落实情况挂钩,体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
二是优化资金重点投向。专项资金在继续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同时,鼓励引导煤矿加快智能化发展、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推广煤炭绿色开发、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煤炭安全增产保供。
三细化资金补助标准。煤矿安全改造坚持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资金来源以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单个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占比上限为25%,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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