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代购质量谁担责,107款微信代购面膜质量检测
2019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由国家药监局主办,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承办,国家药监局新闻中心、评价中心、高研院、信息中心协办。
活动上颜江瑛强调,化妆品安全成为民生关注新热点,公众的化妆品消费安全受到新挑战,化妆品监管体制机制建设面临新课题。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更加复杂、更加隐蔽。
“毒面膜”致消费者“毁容”
诸如“毒面膜”致消费者“毁容”的化妆品安全事件频频被各大媒体报道,因使用“激素面膜”而患上激素性皮炎的患者日益增多。研究表明,糖皮质激素外用可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减少渗出和细胞浸润,具有抗炎、抗过敏、抗休克、免疫抑制等多种作用。临床上糖皮质激素作为抗感染药物,可抑制纤维细胞增生,减少5-羟色胺形成。
因此,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面膜,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达到速效美白、锁水嫩肤的效果,但长期使用将会引起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毛囊萎缩、痤疮等症状;且一旦停用,皮肤就可能出现发红、发痒、红斑、丘疹、脱屑等因使用含糖皮质激素的面膜而导致的依赖性皮炎症状;在过量使用时还会导致血糖升高、高血压、骨质疏松、免疫功能下降及肥胖等危害。
因此,糖皮质激素类(Glucocorticoids)物质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被明确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
107批次微信朋友圈面膜调查
本调查从微信圈购买面膜类化妆品,以《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24800.2—2009)中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面膜类化妆品中氟轻松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告(2016年第88号)为检测依据,优化实验条件后进行糖皮质激素类物质的含量测定,为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样品采集从微信圈随机采集了国内外品牌的面膜产品共计107批次,涵盖了中国、韩国、日本等不同国别产地,其中我国化妆品*多,为75批次,其次为韩国化妆品,共16批次,其余为其他各国产品,具体分布情况见图1。我国化妆品主要来自广东、上海、山东等地区,其中广东省*多,为50批次,其次为上海市,共17批次。
质量控制
所有样品测定的实验过程均在质量控制下进行。实验所用分析天平、液相色谱-质谱仪等关键设备均由专业人员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定、期间核查。42种糖皮质激素类物质回收率在90.6%~108.7%,平行样品中的相对标准偏差(RSD)为1.9%~6.4%,仪器的检出限、灵敏度和定量测定范围满足要求。
结果与分析
在购买的107批次样品中,共有3批次样品检出糖皮质激素类物质,总检出率为2.8%。在被检出的3个样品中,涉及5种糖皮质激素:曲安奈德、氢化可的松、可的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氢化可的松醋酸酯,检出质量比为0.559~859mg/kg,检出样品中,有2批次产地为中国,均只检出一种糖皮质激素类化合物;1批次产地为泰国,共检出四种糖皮质激素类化合物,其中检出的氢化可的松醋酸酯含量高达859mg/kg。
3在微信圈购买国内外不同品牌面膜共107批次,利用液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样品中42种糖皮质激素含量。在购买的107批次样品中,共有3批次样品检测出糖皮质激素,总检出率为2.8%;检出的禁用物质包括:氢化可的松、可的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氢化可的松醋酸酯、曲安奈德,检出质量比含量为0.559~859mg/kg。2017年第二季度所抽检的微信圈经营化妆品中糖皮质激素总检出率较低,但个别物质添加水平显著过高。
阳性样品中不仅存在添加单一糖皮质激素类化合物的情形,也存在添加多种糖皮质激素类化合物的情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误用、滥用,对健康造成*大危害。
化妆品经营者监管少
现阶段,参与化妆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不仅存在传统的线下交易,也同时存在网络平台上的线上交易,且同一主体可能会同时存在线上线下销售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原卫生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13号)规定,政府监管仅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而对化妆品经营者限制较少。
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既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也无需在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缺乏诸如食品、药品等行业实行的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增强化妆品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经营行为,更易导致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流通。
作为消费者,因使用化妆品所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只能通过责任侵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张违约赔偿及侵权损害赔偿。
部分观点认为“第三方平台”与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平台上的购物账号的概念并不一致,微信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未参与交易其中,只是起到渠道、桥梁作用;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属于偶发性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是否构成欺诈,抑或是否构成侵权,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现行体制难以调整微信朋友圈化妆品经营违约、侵权纠纷
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完全脱离政府监管,将难以通过民事法律有效调整消费者和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基于微信圈和微博等化妆品经营者之间的违约、侵权纠纷。
因此,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对入网化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化妆品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形成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及停止平台服务制度,建立化妆品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仅起到“桥梁”作用的微信圈,仍应当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其纳入监管领域,加强网络交易“桥梁”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对于平台使用者进行审查登记和实名制度,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及居所地、经常居住地地址等,如出现化妆品质量安全纠纷,则由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不完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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